(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刘镥磊与宜昌高新区龙满楼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镥磊,宜昌高新区龙满楼餐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313号原告刘镥磊,男,汉族,1984年2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磊,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宜昌高新区龙满楼餐厅,经营场所宜昌市港窑路运河名都1号楼。负责人郭必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镥磊与被告宜昌高新区龙满楼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99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刘镥磊负担。审判员 易礼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