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潘民初字第002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梁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潘民初字第00256-1号原告梁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汪学荣,江苏腾飞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银行信贷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刘志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正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