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行立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乔加义诉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局要求恢复起诉人的事业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建行立字第1号起诉人乔加义,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2015年5月22日本院收到乔加义的起诉状,起诉人乔加义诉称,起诉人原就职于齐齐哈尔市矿产资源管理处(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局的前身,以下简称矿产处),属于事业编身份的国家干部。1992年矿产处成立三产,拟将起诉人借调到下属的中达公司工作,保工资,人事关系不变,起诉人当时不同意去公司,但在同年5月12日矿产处下发齐矿发12号文件,其中第六条内容为:“对不服从工作调动人员,两个月内扣发奖励工资及风险抵押金,超过两个月的按自动停薪留职处理”。在同年6月份,在起诉人乔加义不知道的情况下,履行了调动手续。起诉人不服,向齐齐哈尔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齐齐哈尔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现起诉人乔加义起诉要求:1、依法恢复起诉人的事业编及工作,退休。2、补发起诉人1992年5月至今停发的工资和应享受的福利待遇。3、按照齐办发(1992)42号文件,补发起诉人多年未给普调的工资。经审查,本院认为,乔加义起诉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局要求依法恢复事业编及工作,退休、补发相应工资和福利待遇的请求,不属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乔加义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丽君审 判 员 耿鸿雁人民陪审员 于红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