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民初字第31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静雯与北京美玉琢商贸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静雯,北京美玉琢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31400号原告李静雯,女,1992年10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建彬,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逢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美玉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4号6门602。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静雯与被告北京美玉琢商贸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静雯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向原告李静雯的委托代理人陈建彬送达了《诉讼费交款通知书》,限令原告李静雯于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交纳诉讼费5827元,并告知如逾期未交纳,将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原告李静雯至今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静雯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5元,由原告李静雯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 媛人民陪审员 邱 凡人民陪审员 王振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