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克山昆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甘南县华绿玉米种植专业合作清算组、被告李全代位权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克山昆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甘南县华绿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清算组,李全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932号﹝2015﹞甘民初字第932号原告克山昆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宏彦,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华,公司统计。被告甘南县华绿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清算组。负责人刘永杰,组长。被告李全,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克山昆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甘南县华绿玉米种植专业合作清算组、被告李全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克山昆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2.21元,减半收取211.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蒿景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