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行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戴彤云与胶州市公安局撤销行政行为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彤云,胶州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 � 政 裁 定 书(2015)胶行初字第38号原告戴彤云,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委托代理人戴仁祥,男,汉族,系原告之父,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胶州市公安局,住所地胶州市厦门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世明,局长。原告戴彤云诉胶州市公安局撤销行政行为一案,原告戴彤云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戴彤云在判决宣告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彤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大波审 判 员 管德志人民陪审员 刘 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