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6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重庆市城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城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6663号原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74号,组织机构代码:00927671-6。法定代表人张定宇,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春,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渝北区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朱林,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城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宝圣东路299号,组织机构代码:20354099-8。法定代表人文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良伟,重庆市城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夏皓,重庆向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被告重庆市城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担。审 判 长  刘晓婷人民陪审员  王道恒人民陪审员  晏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骁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