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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甘民二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与被告甘肃华屹置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甘肃华屹置业有限公司,福建海峡两岸农产品物流城发展有限公司,洪本灿,洪甘福,洪洁婷,洪晓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甘民二初字第61号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号。负责人张焕涛,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继烈,该分公司公司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国峰,甘肃金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华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号27-2。法定代表人洪甘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虎明,甘肃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海峡两岸农产品物流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迎宾大道***号迎泰楼*楼。法定代表人洪甘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洪本灿。委托代理人丁虎明,甘肃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甘福。委托代理人丁虎明,甘肃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洁婷。委托代理人丁虎明,甘肃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晓婷。委托代理人丁虎明,甘肃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为与被告甘肃华屹置业有限公司、福建海峡两岸农产品物流城发展有限公司、洪本灿、洪甘福、洪洁婷、洪晓婷合同纠纷,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4日、3月26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继烈、张国峰,被告甘肃华屹置业有限公司、洪本灿、洪甘福、洪洁婷、洪晓婷的委托代理人丁虎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福建海峡两岸农产品物流城发展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甘肃公司)诉称:2011年11月4日原告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升支行、甘肃通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人民电器集团白银销售有限公司、甘肃豪森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甘肃华屹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屹置业)分别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将原债权人对华屹置业享有的本金19098.7万元债权全部转让给原告,同时原告与被告华屹置业就债务的清偿签署了《债务重组协议》。根据该份债务重组协议,原告与被告华屹置业确定受让债权的重组金额为19000万元,重组期限为24个月,以年收益率15%作为重组收益率,重组债务本金分三次偿还,具体偿付安排为:1、2012年11月4日前偿还5700万元;2、2013年5月4日前偿还至11400万元;3、剩余本金于到期日前一次性归还。为了担保原告重组债务本金及相关全部收益,被告华屹置业、洪本灿、洪甘福、洪洁婷、洪晓婷作为担保人为《债务重组协议》的履行分别提供担保。其中,被告华屹置业以其永靖“在水一方”住宅小区开发项目住宅162080.18平方米,商铺7807.54平方米,土地101462.50平方米作为抵押物,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重组顾问服务费、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为实现债权、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双方签订合同后办理了全部抵押物的抵押登记。被告洪本灿、洪甘福、洪洁婷、洪晓婷作为保证人,为原告所享有的上述债权共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签署了《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重组顾问服务费、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被告洪甘福、洪洁婷、洪晓婷将其分别持有的华屹置业100%股权向原告进行质押担保,签署了《质押合同》,其中洪甘福出质股权数额为1320万元,洪洁婷出质股权数额为400万元,洪晓婷出质股权数额为280万元,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重组顾问服务费、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为实现债权、质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并在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签订上述协议后,被告华屹置业及各担保人向原告提出债务重组展期申请。经协商,2012年12月26日,原告与各被告就该债务重组签订了补充协议“《债务重组协议》之展期协议”,各方同意将债务重组期展期一年,债务重组的还款方式为:1、2013年5月10日前偿还重组债务本金5700万元;2、2013年11月10日累计偿还重组债务本金9500万元;3、2014年5月10日前累计偿还重组债务本金15200万元;4、2014年11月10日前偿还剩余重组债务本金3800万元,重组收益的支付方式按原约定执行。同时,合同约定如被告华屹置业未按协议约定按期支付重组债务本金、重组收益,原告有权宣布所有重组债务立即到期,并要求被告立即偿还重组债务本金、重组收益或其他应付款项,对应还而未还的重组本金按照25%/年的重组收益率收取重组收益;对应支付而未支付的重组收益有权计收复利,复利的计收标准在协议届满之前按协议约定的重组收益率计算,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之后按照25%/年计收,各担保人同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同时,被告福建海峡两岸农产品物流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峡两岸公司)就债务重组展期事项,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重组顾问服务费、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被告华屹置业在履行合同期间,仅累计偿还重组债务本金9600万元,未能按期于2014年5月10日前累计向原告偿还重组债务本金1520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已经构成违约,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已宣布全部重组债务到期,被告立即偿还重组债务本金9400万元、重组收益1426.58万元(计算至2014年11月3日)。合同履行期间因被告与其他第三方发生诉讼导致抵押物被查封拍卖,原告聘请律师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发生律师代理费80000元,本次诉讼聘请律师发生代理费866126元,合计发生律师代理费946126元。上述债务本金、重组收益、律师代理费被告华屹置业应当立即偿还,各担保人应当依照担保合同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请求:1、判令被告华屹置业立即偿还原告债务重组本金94000000元、债务重组收益14265833.34元,共计偿还欠款108265834.34元(暂计至2014年11月3日),并承担2014年11月3日至债务本金全部清偿之前的重组收益;2、判令被告海峡两岸公司、洪本灿、洪甘福、洪洁婷、洪晓婷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确认原告对于被告华屹置业提供的位于永靖县“在水一方”项目抵押物土地及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4、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洪甘福、洪洁婷、洪晓婷所质押的华屹置业100%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六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原告聘请律师代理费946126元由六被告共同承担。被告华屹置业庭审中答辩称:1、答辩人与华融甘肃公司及第三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通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人民电器白银销售有限公司、甘肃豪森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四份《债权转让协议》均属无效,双方签订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债务重组协议》之展期协议无效。前述债权转让协议均系为华融甘肃公司融资(借款)所签订,转让债权不具有真实性,特别是甘肃通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人民电器白银销售有限公司、甘肃豪森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款项尚未结算,转让债权尚具有不确定性,三方之所以签订该协议,主要是基于华融甘肃公司的要求,因华融甘肃公司不具有发放贷款的金融业务资质,直接发放贷款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本案民为债权转让、债务重组,实质为借款协议,对本案事实形成的法律关系应当定性为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合同约定的1.9亿元实质是借款本金,15%的重组收益实质是年贷款利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答辩人一直以利息实际支付;2、合同无效,华融甘肃公司收取利息(重组收益)没有依据,答辩人已归还款项为163172499.95元,华融甘肃公司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3、第三人甘肃通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人民电器白银销售有限公司、甘肃豪森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签订转让协议时,施工、供货、电梯销售安装均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与答辩人尚未办理结算,债权尚不明确。涉案合同的签订实际就是为华融甘肃公司向答辩人借款所借用的形式,如协议有效,则涉案工程质量及保修责任均应由华融甘肃公司承担答辩人与第三人合同义务;4、华融甘肃公司主张律师费没有法律依据,且不符合本案事实,其违反国家法律收取高额利息又变相设立财务顾问费名目,已经对答辩人造成巨大负担,且双方协议均属无效,要求支付律师费没有依据。被告海峡两岸公司、洪本灿、洪甘福、洪洁婷、洪晓婷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4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受让方)(以下简称华融兰州办事处)、华屹置业(债务人)分别与出让方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升支行、甘肃通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人民电器集团白银销售有限公司、甘肃豪森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升支行、甘肃通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人民电器白银销售有限公司、甘肃豪森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对华屹置业享有的债权9700万元、4368.7万元、2316万元、2714万元,合计债权本金19098.7万元全部转让给华融兰州办事处。协议约定,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升支行享有债权转让价格为9700万元,甘肃通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债权转让价格为4300万元,人民电器白银销售有限公司享有债权转让价格为2300万元,甘肃豪森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债权转让价格为2700万元。甘肃通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人民电器白银销售有限公司、甘肃豪森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均指定华屹置业为债权转让款收取单位。2011年11月11日,华融兰州办事处向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升支行支付债权转让款9700万元,向华屹置业支付债权转让款9300万元。2011年11月4日,华融兰州办事处就受让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升支行、甘肃通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人民电器白银销售有限公司、甘肃豪森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对华屹置业享有的债权与华屹置业签订一份编号为LCZ(2011)73960943-9号《债务重组协议》约定,华融兰州办事处与华屹置业确定受让债权的重组金额为19000万元,重组期限为24个月,重组收益率为年15%,重组债务本金分三次偿还,2012年11月4日前偿还5700万元、2013年5月4日前偿还至11400万元、剩余本金于到期日前一次性归还。协议还约定,如华屹置业未能按约定到期日偿还任何一期重组债务本金,自到期日次日起,华融兰州办事处有权对应还未还的债务本金在协议约定的重组收益率上加收3%重组收益。同日,华屹置业与华融兰州办事处签订编号为2011年兰抵字第8号《抵押合同》,约定华屹置业以其位于永靖县古城新区“在水一方”住宅小区开发项目住宅162080.18平方米、商铺7807.54平方米、土地101462.50平方米作为抵押物,为华融兰州办事处依编号为LCZ(2011)73960943-9号《债务重组协议》对华屹置业享有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19000万元、重组顾问服务费、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为实现债权、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2011年11月8日,双方在永靖县城镇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办公室办理了住宅162080.18平方米、商铺7807.54平方米房他证抵押字第079**号他项权证,2011年11月13日,双方在永靖县国土资源局办理了土地101462.50平方米永他项(2011)第025号土地他项权证。本案诉讼中,华融甘肃公司、华屹置业确认对华屹置业提供抵押的部分住宅、商铺解除了抵押,并记载于房他证抵押字第079**号他项权证。2011年11月4日,洪本灿、洪甘福、洪洁婷、洪晓婷(洪晓婷的委托代理人陈建芳在保证合同上签名)作为保证人,与华融兰州办事处签订了一份编号为2011年兰保字第9号《保证合同》,为华融兰州办事处所享有的上述债权共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约定,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重组顾问服务费、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合同同时约定,当主合同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债务时,无论华融兰州办事处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华融兰州办事处均有权要求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全部担保责任。同日,洪甘福、洪洁婷、洪晓婷(洪晓婷的委托代理人陈建芳在保证合同上签名)与华融兰州办事处签订编号为2011年兰权质字第3号《质押合同》,将三人持有的华屹置业100%股权向华融兰州办事处进行质押担保。其中洪甘福出质股权比例为66%,股权数额为1320万元;洪洁婷出质股权比例为20%,股权数额为400万元;洪晓婷出质股权比例为14%,股权数额为280万元。质押合同约定,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重组顾问服务费、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为实现债权、质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2011年11月8日,各方在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2012年10月30日,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华融兰州办事处名称变更为华融甘肃公司。2012年12月26日,华融甘肃公司与华屹置业、洪本灿、洪甘福、洪洁婷、洪晓婷就上述债务重组签订了一份编号为LCZ(2011)73960943-9号(展)《〈债务重组协议〉之展期协议》,展期协议约定,各方同意将债务重组期展期一年;债务重组的还款期限为2013年5月10日前偿还重组债务本金5700万元、2013年11月10日累计偿还重组债务本金9500万元、2014年5月10日前累计偿还重组债务本金15200万元、2014年11月10日前偿还剩余重组债务本金3800万元;重组收益的支付方式按原约定执行。展期协议还约定,如华屹置业未按协议约定按期支付重组债务本金、重组收益,华融甘肃公司有权宣布所有重组债务立即到期,并要求华屹置业立即偿还重组债务本金、重组收益或其他应付款项,对应还而未还的重组本金按照25%/年的重组收益率收取重组收益,对应支付而未支付的重组收益有权计收复利,复利的计收标准在协议届满之前按协议约定的重组收益率计算,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之后按照25%/年计收。各担保人同意展期并按本协议及原担保合同的约定继续承担担保责任。2012年11月30日,海峡两岸公司作为保证人,就华融兰州办事处与华屹置业LCZ(2011)73960943-9号《债务重组协议》及LCZ(2011)73960943-9号(展)《〈债务重组协议〉之展期协议》,与华融甘肃公司签订了一份编号为2012年兰保字第4号《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海峡两岸公司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重组顾问服务费、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合同同时约定,当主合同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债务时,无论华融甘肃公司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华融甘肃公司均有权要求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全部担保责任。2011年12月16日至2014年3月14日,华屹置业累计支付华融甘肃公司重组收益58368583.28元,2013年5月10日至2014年5月28日,华屹置业累计偿还华融甘肃公司重组债务本金9600万元。2014年5月15日,华屹置业向华融甘肃公司出具一份《关于对债务进行确认和承诺还款的函》称,(一)对违约事项的确认。由于2013年11月10日的违约行为,我公司现欠付贵公司逾期收益832221.35元;截止5月10日,我公司欠付贵公司债权本金9500万元;由于2014年5月10日的违约行为,剩余9500万元本金重组收益率提高至25%/年;(二)还款承诺。6月15日到期的重组收益按期归还;9500万元本金力争在2014年6月30日前付清,确保在6月30日前偿还5700万元,剩余3800万元本金在11月10日前全部付清。另查明:2014年4月21日,华融甘肃公司与甘肃金致诚律师事务所签订一份专项法律服务协议约定,华融甘肃公司向甘肃金致诚律师事务所支付法律服务费80000元,委托该所代理华屹置业案外人执行异议程序,及有关华屹置业已涉诉案件风险评估及调查等。2014年11月5日,华融甘肃公司与甘肃金致诚律师事务所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委托甘肃金致诚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代理合同约定,法院立案前华屹置业全额偿还本金及重组收益,支付前期律师服务费10000元;一审、二审达成和解,华屹置业偿还本金及重组收益,律师服务费按到达华融甘肃公司账户现金额的0.8%的40%支付;执行阶段达成和解,华屹置业偿还本金及重组收益,律师服务费按到达华融甘肃公司账户现金额的0.8%的60%支付;项目进入强制执行,律师服务费按到达华融甘肃公司账户现金额的0.8%支付。本案诉讼中,华融甘肃公司申请对华屹置业、海峡两岸公司、洪本灿、洪甘福、洪洁婷、洪晓婷价值109211959.34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华融甘肃公司的申请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裁定对华屹置业、海峡两岸公司、洪本灿、洪甘福、洪洁婷、洪晓婷价值109211959.34元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2015年2月,华屹置业以华融甘肃省公司为被反诉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通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人民电器白银销售有限公司、甘肃豪森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向本院递交反诉状。2015年2月13日,本院书面通知华屹置业,该公司所提反诉与本案不予合并审理,华屹置业应另行起诉。2015年3月12日,本院收到被告洪晓婷提交的管辖异议申请书。洪晓婷以华融甘肃公司据以起诉的债务重组协议无效、保证合同无效、约定管辖无效为由,申请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此份申请书签署日期为2015年2月15日。本院经审查,洪晓婷在答辩期满后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异议明显不能成立,2015年3月13日,本院书面通知洪晓婷,对其所提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银监发(2005)地72号《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财政部财金(2008)85号《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等规定精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中形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可通过追偿债务、租赁、转让、重组、资产置换、委托处置等多种方式处置。华融兰州办事处与债务人华屹置业、华屹置业债权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升支行、甘肃通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人民电器白银销售有限公司、甘肃豪森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支付债权转让款,取得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升支行、甘肃通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人民电器白银销售有限公司、甘肃豪森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对华屹置业享有的债权。华融兰州办事处与华屹置业签订的《债务重组协议》、华融甘肃公司与华屹置业、洪本灿、洪甘福、洪洁婷、洪晓婷签订的《﹤债务重组协议﹥之展期协议》,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协议。华屹置业未按约定期限全部偿还华融甘肃公司重组债务本金、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全部约定重组收益,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下余重组债务本金9400万元,并依协议约定支付重组收益的责任。关于华屹置业应支付华融甘肃公司重组收益的金额问题。2011年11月4日华融兰州办事处与华屹置业签订的LCZ(2011)73960943-9号《债务重组协议》,华屹置业应按每年360天为基数,以年收益率15%作为重组收益率,自华融兰州办事处向原债权人支付转让价款之日起,按照华屹置业实际占用资金金额及天数向华融兰州办事处支付重组收益;如华屹置业未能按协议约定的到期日偿还任何一期重组债务本金,自到期日次日起,华融甘肃公司在约定重组收益率基础上加收3%逾期重组收益。2012年12月26日,华融甘肃公司与华屹置业、洪本灿、洪甘福、洪洁婷、洪晓婷签订的LCZ(2011)73960943-9号(展)《﹤债务重组协议﹥之展期协议》约定,展期期限内,华屹置业应按展期协议及重组协议的约定偿还重组收益;如华屹置业逾期支付重组债务本金,自违约事项发生之日起,华融甘肃公司有权对应还未还重组本金按照25%/年的重组收益率收取重组收益;如华屹置业逾期支付重组收益,自违约事项发生之日起,华融甘肃公司有权对未付重组收益计收复利,复利的计收标准在协议期限届满之前按协议约定的重组收益率计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之后按照25%/年计收。2014年5月15日,华屹置业向华融甘肃公司发函确认截止2014年5月10日,华屹置业欠付重组债权本金9500万元,剩余9500万元本金重组收益率提高至25%/年。故华屹置业应自2014年5月11日起,按年25%重组收益率向华融甘肃公司支付重组债务本金9500万元的重组收益。因2014年5月28日,华屹置业偿还华融甘肃公司重组债务本金100万元,自2014年5月29日起,华屹置业应按年25%重组收益率向华融甘肃公司支付9400万元的重组收益至实际付清之日。华屹置业与华融兰州办事处签订编号为2011年兰抵字第8号《抵押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成立,为有效抵押合同。对华屹置业位于永靖县古城新区“在水一方”住宅小区开发项目住宅162080.18平方米、商铺7807.54平方米、土地101462.50平方米,华融甘肃公司依法享有抵押权。如华屹置业不能偿还华融甘肃公司债务,华融甘肃公司享有对华屹置业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后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洪甘福、洪洁婷、洪晓婷与华融兰州办事处签订的编号为2011年兰权质字第3号《质押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办理了股权出质登记,质押合同成立,为有效质押合同。对洪甘福出质股权比例为66%,股权数额为1320万元;洪洁婷出质股权比例为20%,股权数额为400万元;洪晓婷出质股权比例为14%,股权数额为280万元,三人合计持有华屹置业100%股权,如华屹置业不能偿还华融甘肃公司债务,华融甘肃公司享有对质物折价、拍卖、变卖后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海峡两岸公司作为保证人与华融甘肃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2年兰保字第4号《保证合同》和洪本灿、洪甘福、洪洁婷、洪晓婷作为保证人与华融兰州办事处签订的编号为2011年兰保字第9号《保证合同》,以及洪本灿、洪甘福、洪洁婷、洪晓婷作为保证人与华融甘肃公司、华屹置业签订的编号为LCZ(2011)73960943-9号(展)《﹤债务重组协议﹥之展期协议》,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保证合同成立,为有效合同。依保证合同约定,当主合同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债务时,无论华融兰州办事处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华融兰州办事处均有权要求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海峡两岸公司、洪本灿、洪甘福、洪洁婷、洪晓婷应依保证合同约定,对华屹置业应偿还、支付华融甘肃公司的重组债务本金、重组收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华融甘肃公司主张因华屹置业与其他第三方发生诉讼导致抵押物被查封拍卖,华融甘肃公司聘请律师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发生律师代理费80000元,本次诉讼聘请律师发生代理费866126元,合计发生律师代理费946126元应由华屹置业承担问题。经审查,华融兰州办事处与华屹置业签订的债务重组协议、展期协议,与海峡两岸公司、洪本灿、洪甘福、洪洁婷、洪晓婷签订的保证合同,均有华屹置业应承担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及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抵押、质押范围包括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的约定,华屹置业应当支付华融甘肃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但诉讼中华融甘肃公司提交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委托代理合同,不能证实其主张的律师代理费已实际发生。华融甘肃公司要求华屹置业支付律师代理费946126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甘肃华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重组债务本金9400万元;二、甘肃华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截止2014年11月3日重组债务收益14265833.34元,并按年重组收益率25%支付重组债务本金9400万元自2014年11月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债务重组收益;三、如甘肃华屹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按时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享有就甘肃华屹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永靖县古城新区“在水一方”住宅小区开发项目住宅162080.18平方米、商铺7807.54平方米、土地101462.50平方米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以永靖县城镇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办公室房他证抵押字第079**号他项权证、永靖县国土资源局永他项(2011)第025号土地他项权证登记记载面积为准,已解除抵押的财产除外);四、如甘肃华屹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按时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享有就洪甘福提供的出质股权比例为66%、股权数额为1320万元,洪洁婷出质股权比例为20%、股权数额为400万元,洪晓婷出质股权比例为14%、股权数额为280万元,三人合计持有甘肃华屹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五、对甘肃华屹置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福建海峡两岸农产品物流城发展有限公司、洪本灿、洪甘福、洪洁婷、洪晓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福建海峡两岸农产品物流城发展有限公司、洪本灿、洪甘福、洪洁婷、洪晓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向甘肃华屹置业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六、驳回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78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92860元,由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负担2860元,甘肃华屹置业有限公司、福建海峡两岸农产品物流城发展有限公司、洪本灿、洪甘福、洪洁婷、洪晓婷共同负担59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恒春代理审判员  任建伟代理审判员  白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