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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3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xx皮具厂,深圳市xx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328-3号申请人执行人深圳市xx皮具厂,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法定代表人吴xx。被执行人深圳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法定代表人娄xx。上列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横民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人民币39270元及利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表》。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停产,其留存于厂房的财产已被我院另案查封。本院经在银行、国土、房产、车管、证券等管理部门进行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留存于厂房的被查封财产正在另案处理中,本案执行标的将依法参与分配。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留存于厂房的财产被拍卖后,本案执行标的将依法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故本院终结我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横民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郑作华执行员  赵 丹执行员  艾小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振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