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熟虞民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任娟婷与许尔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娟婷,许尔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0047号原告任娟婷。被告许尔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娟婷诉被告许尔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任娟婷经本院书面催缴诉讼费用,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谢蓉蓉人民陪审员  朱慧红人民陪审员  潘慧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汪须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