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调执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韩宁与姜福德、吴兴习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宁,姜福德,吴兴习,吴法诗,吴兴军,毛乃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调执字第404号申请执行人韩宁。被执行人姜福德。被执行人吴兴习。被执行人吴法诗。被执行人吴兴军。被执行人毛乃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宁与被执行人姜福德、吴兴习、吴法诗、吴兴军、毛乃波债权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2)即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隋兆忠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