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民初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包某某与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1337号原告包某某,男,1976年6月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攀枝花市仁和区。委托代理人梁小丽,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1979年10月2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包某某承担。审判员 何春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申潇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