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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字第6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白正刚申请执行邓传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665-1号白正刚诉邓传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广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2014)广汉民初字第189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白正刚于2015年1月19日向广汉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广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日委托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广汉市人民法院(2014)广汉民初字第1896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章远志审 判 员  宋志林代理审判员  唐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