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高金萍与陈志敏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萍,陈某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274号原告高某萍,女,汉族,1966年6月14日出生。被告陈某敏,男,汉族,1965年2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萍诉被告陈某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萍承担。审判员 张罗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XX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