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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高金萍与陈志敏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萍,陈某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274号原告高某萍,女,汉族,1966年6月14日出生。被告陈某敏,男,汉族,1965年2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萍诉被告陈某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萍承担。审判员  张罗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XX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