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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陶海艳与安徽康尔美油脂有限公司、安徽省拓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许德宏、郑仙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海艳,安徽康尔美油脂有限公司、安徽省拓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许德宏、郑仙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218号申请人:陶海艳被执行人:安徽康尔美油脂有限公司、安徽省拓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许德宏、郑仙喜本院在执行陶海艳与安徽康尔美油脂有限公司、安徽省拓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许德宏、郑仙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安徽康尔美油脂有限公司、安徽省拓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许德宏、郑仙喜不能证明其无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安徽康尔美油脂有限公司、安徽省拓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许德宏、郑仙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纪明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