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7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杨晓凤与吴庆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凤,吴庆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7517号原告杨晓凤,女,汉族,1975年1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蒋丽(特别授权),重庆市南岸区涂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庆蓉,女,汉族,1968年10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凤与被告吴庆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庆蓉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晓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2100元,由原告杨晓凤负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马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华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