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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01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高治元与陈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治元,陈海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1378号申请执行人高治元,男,生于1963年3月29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芹河乡谷地峁村279号,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陈海斌,男,生于1971年8月11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西沙聚财巷,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高治元与陈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3890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高治元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欠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10元,本院依法于2014年9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治元与被执行人陈海斌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陈海斌分批向申请执行人高治元偿还欠款,故申请执行人高治元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执字第013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李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