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洲执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强XX与贺XX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子洲执字第00113号申请执行人强XX,女,1961年11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贺XX,男,1979年9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强XX与被执行人贺XX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子民初字第00574号民事调解书第二条,于2015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贺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贺XX当即履行:一、向申请执行人强XX支付借款本金15万元。二、负担执行费2150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被执行人贺XX自愿将其所有的登记在白海军名下的蒙CLE6**起亚牌小车一辆以12万元的价格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所剩3万元在2015年6月24日前清偿完毕。现该车已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名下。被执行人贺XX负担了执行费2150元。申请人强XX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终结本案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终结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内随时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子民初字第00574号民事调解书第二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玉芝审判员 刘向荣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师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