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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诉王一蒙、河南省森润工艺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王一蒙,河南省森润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金初字第28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与德隆街西南角安阳义乌国际商贸城。法定代表人祁熙,行长。被告王一蒙,男,1987年8月31日出生。被告河南省森润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帝喾大道北段路东。法定代表人王宪书,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诉被告王一蒙、被告河南省森润工艺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办理减、缓、免诉讼费的手续。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李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