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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波与徐晓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波,徐晓颖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944号原告王波,男,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徐晓颖,女,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波诉被告徐晓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波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波负担。审判员 许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