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刑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康登林贩卖毒品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登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刑初字第0002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康登林,绰号“大双”,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1983年4月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抢劫罪,于1988年7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4月2日被荣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7日被逮捕。指定辩护人金朝伟、段绪伟,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荣检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登林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康登林于2015年5月11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小辉代理审判员 王 聪人民陪审员 方孝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