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1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赵继军与张海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继军,张海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1266号原告赵继军。被告张海建。原告赵继军诉被告张海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莉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继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海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继军诉称,2013年4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90000元,约定一年内归还,但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190000元,并承担本案一切费用。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递交了欠条、转帐流水单等证据。被告张海��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海建于2012年8月28日向原告赵继军借款150000元,2013年4月28日,经原、被告双方约定,被告张海建出具了190000元欠条一张(其中本金150000元,利息40000元),一年后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90000元,并承担本案一切费用。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欠条、转帐流水单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张海建向原告赵继军借款,双方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海建不履行还款义务,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赵继军要求被告张海建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作答辩,也未到庭应诉,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海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赵继军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4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海建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谢莉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艳薇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