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少民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付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少民初字第449号原告付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某负担。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凯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