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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容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杨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容民初字第183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曲贺冲,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受理了原告杨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长  郑国新审判员  李国恋审判员  王丽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牛 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