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容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杨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容民初字第183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曲贺冲,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受理了原告杨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长 郑国新审判员 李国恋审判员 王丽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牛 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