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庞昌伟与李振辛,罗雪辉,李振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昌伟,李振辛,罗雪辉,李振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244号原告庞昌伟,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李振辛,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罗雪辉,女,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李振川,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原告庞昌伟诉被告李振辛、罗雪辉、李振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昌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振辛、罗雪辉、李振川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庞昌伟诉称:被告李振辛因经营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于2015年1月19日立借据借到原告人民币75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0天。被告罗雪辉、李振川为该借款作担保。借款逾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但至今分文不付,而且恶意逃避。据此,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李振辛偿还借款本金75000元。被告罗雪辉、李振川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庞昌伟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均有原件):1、《居民身份证》1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借款协议》1份,证明被告李振辛由被告罗雪辉、李振川担保向原告借款75000元。被告李振辛、罗雪辉、李振川没有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庞昌伟与被告李振辛、罗雪辉、李振川于2015年1月19日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一、2015年1月19日李振辛向原告借人民币75000元;二、从协议签字之时,即为原告将所借款项以现金方式交付李振辛;三、李振辛必须在2015年1月30日前偿还借款;四、如李振辛逾期未还清借款,则需按借款总额的3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同时,还应承担原告因追讨欠款而支出的律师费、公告费等费用;五、如李振辛不按时还款,则由李振辛的担保人对因本协而产生的以下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1、借款本金;2、因李振辛违约行为而产生的违约金;3、原告因追讨欠款而支出的律师费、公告费等费用。被告罗雪辉、李振川在协议的担保人栏签名作担保。协议签定后,被告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处理。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李振辛、罗雪辉、李振川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被告李振辛由被告罗雪辉、李振川作担保向原告借款75000元,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及担保关系明确,双方的借贷及担保关系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振辛借款后,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李振辛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5000元,被告罗雪辉、李振川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没有请求被告承担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由于被告李振辛、罗雪辉、李振川不出庭辩认核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的举证和陈述,因被告没有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被告李振辛、罗雪辉、李振川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院对本案予以缺席裁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振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人民币75000元给原告庞昌伟;被告罗雪辉、李振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收本案受理费838元,由被告李振辛、罗雪辉、李振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伟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伍 雁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