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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银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诉被告涂香福、王中花、涂小毛、李国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涂香福,王中花,涂小毛,李国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银民初字第16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委托代理人:朱虹。被告:涂香福。被告:王中花。被告:涂小毛。被告:李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诉被告涂香福、王中花、涂小毛、李国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6元减半收取27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涂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