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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执分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力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竺昂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分字第1号原告:宁波力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锦屏街道阳光茗都11幢1-3层。法定代表人:蔡烈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利萍,浙江求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竺昂杰,住奉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力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竺昂杰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力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宁波力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亦审 判 员  陈 平代理审判员  陈灵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江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