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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立民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起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支行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立民终字第5号上诉人(起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支行。负责人侯知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任时安,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支行不服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2015)夏民立字第00006号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指���夏邑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因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系金融企业根据上级政策因企业改制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审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庞伟涛审判员  王 锋审判员  陈建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馨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