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胡兴元与浙江江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兴元,浙江江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民初字第36号原告胡兴元。委托代理人翁伟佳,浙江钱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江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江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兴元诉被告浙江江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兴元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兴元以与被告浙江江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兴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兴元负担。审判员 万健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阮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