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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港民初字第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4)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港民初字第0166号原告张某,女,26岁。委托代理人赵正刚,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刘某,男,25岁。委托代理人王成庭,滨海县滨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朱茂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茂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叶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