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港民初字第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4)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港民初字第0166号原告张某,女,26岁。委托代理人赵正刚,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刘某,男,25岁。委托代理人王成庭,滨海县滨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朱茂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茂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叶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