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段接会与贾瑞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初字第986号原告段接会。被告贾瑞华。原告段接会诉被告贾瑞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接会、被告贾瑞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接会诉称,2014年9月份,被告找到原告,雇佣原告在美味源饭店打工,月工资3000元。由于经营不善,被告的饭店倒闭。经最后核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5300元,并于2015年2月15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不予给付。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资款5300元,诉讼费用被告承担。被告贾瑞华辩称,钱应该给,但应该是老板给,我不是老板,不用支付这部分工资,我管着饭店的员工还负责买菜。当初打条的目的是因为老板没过来,我证明一下饭店欠原告工资,后来我就不管饭店的事了。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份,原告到美味源饭店打工,月工资3000元。2015年2月1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段接会工资伍仟叁佰元整。欠条出具后,被告至今未予还款。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身份证、与原件核对无异的欠条复印件等证据在案佐证,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报酬的,对方有权要求其支付报酬。原告为被告打工,被告应当履行给付原告工资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现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对此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关于本案被告辩称自己不是老板,工资不应由其支付一项,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事实,且欠条是由其本人书写,故此劳务报酬应由被告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瑞华给付原告段接会工资款5300元。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贾瑞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曹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晋西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