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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一初字第01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詹慈年与詹传友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慈年,詹传友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1595号原告:詹慈年,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郑贤奇,长丰县岗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詹传友,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慈年与被告詹传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詹慈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为5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钱珊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