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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谢庆锁与陈存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庆锁,陈存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382号原告:谢庆锁,男,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被告:陈存贵,男,196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原告谢庆锁与被告陈存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良胜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庆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存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庆锁诉称:2009年元月12日,被告陈存贵因做工程缺乏周转资金向原告借款15500元,并出具书面欠条。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没有给付。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55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存贵未应诉、答辩。原告谢庆锁针对其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借条一份,证明被告陈存贵于2009年1月12日出具书面欠条向原告借款15500元的事实。对原告谢庆锁提供的两份证据,被告陈存贵未到庭,未予质证。根据庭审调查及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09年元月12日,被告陈存贵因做工程缺乏周转资金向原告借款15500元,并出具书面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今欠到谢庆锁人民币壹万伍仟伍佰元整(¥15500元)”。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没有给付。2015年3月26日,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5500元。审理中,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本院调解不能。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持据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依法应予支持。被告长期拖欠原告借款不付,有悖于诚实信用的民事活动原则,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陈存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存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谢庆锁借款本金15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5元,减半收取为92.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良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萧砚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