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四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原告吕邦定与被告吕顿奇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邦定,吕顿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四初字第55号原告吕邦定,男,65岁。委托代理人吕玉冰,孟津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吕晓辉,女,38岁。系吕邦定女儿。特别授权。被告吕顿奇,男,64岁。委托代理人李全营,孟津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邦定诉被告吕顿奇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吕邦定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邦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吕邦定承担。审判长 韩南方审判员 许兵兵审判员 张晓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小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