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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四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原告吕邦定与被告吕顿奇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邦定,吕顿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四初字第55号原告吕邦定,男,65岁。委托代理人吕玉冰,孟津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吕晓辉,女,38岁。系吕邦定女儿。特别授权。被告吕顿奇,男,64岁。委托代理人李全营,孟津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邦定诉被告吕顿奇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吕邦定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邦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吕邦定承担。审判长  韩南方审判员  许兵兵审判员  张晓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小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