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垦民二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黄庭全诉被告新疆精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蒲晋、蒋明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庭全,新疆精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蒲晋,蒋明贵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垦民二初字第60号原告黄庭全,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新丽,新疆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精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伊犁路35号。法定代表人于林生,公司总经理。被告蒲晋,男,1965年6月2日出生。被告蒋明贵,男,46岁。原告黄庭全与被告新疆精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蒲晋、蒋明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原告黄庭全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庭全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庭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98元,由原告黄庭全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冀晓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桂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