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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法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唐某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蓝法刑初字第14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17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蓝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蓝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5年5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蓝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蓝检刑刑诉(2015)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15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蓝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曹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7日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持C1证且酒后驾驶冀JXXX**(套牌,实际车牌号为冀J7XX**)小轿车在蓝山县塔峰镇边贸路蓝城上郡路段与成某某驾驶的湘AJXX**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对唐某某所抽取的血液样品进行检测,被告人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40mg/100ml,大于80mg/100ml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国家标准。另查明,2015年2月17日,在蓝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下,被告人唐某某与成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证人成某某、陈某某的证言;乙醇检验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勘查记录及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此,根据被告人唐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唐某某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唐艳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兵山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