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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襄民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河南优克玻璃有限公司与李利强、第三人北京城建三投资集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优克玻璃有限公司,李利强,北京城建三投资集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襄民初字第638号原告河南优克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丰田南路。法定代表人李小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思亮,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邓大庆,河南艳阳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利强,男,汉族。第三人北京城建三投资集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13区1号。法定代表人陈肖然,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优克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利强、第三人北京城建三投资集团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利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羁押,故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郝德庆人民陪审员  李 丽人民陪审员  李苗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华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