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31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闫某,男。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被告闫某于200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现已经在阳泉第一监狱服刑6年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管辖的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审判长 杜志钢审判员 石义莲审判员 张光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建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