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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31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闫某,男。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被告闫某于200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现已经在阳泉第一监狱服刑6年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管辖的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审判长  杜志钢审判员  石义莲审判员  张光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建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