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7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陶小明与北京王大平裘皮辅料商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小明,北京王大平裘皮辅料商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7310号原告陶小明,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立军,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王大平裘皮辅料商店,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大高力庄村598号。法定代表人王惠平。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陶小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陶小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晓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