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1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福州市晋安区盛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福州市晋安区晋都旺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翔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市晋安区盛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福州市晋安区晋都旺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翔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734号原告福州市晋安区盛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吴林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云海,福建坤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关张泉,福建坤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市晋安区晋都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郑钊林。被告福建省翔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杨景瑜。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市晋安区盛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晋安区晋都旺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翔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文洁人民陪审员 杨景明人民陪审员 张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