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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16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与周华浓、鲍忠育等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周华浓,鲍忠育,范国民,孙秀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1649-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朱雷,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周华浓,系慈溪经济开发区华浓水暖管件厂业主。被执行人:鲍忠育。被执行人:范国民。被执行人:孙秀浓。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商初字第1491号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与周华浓、鲍忠育、范国民、孙秀浓信用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仍应支付申请执行人326216.23元。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1649号案的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代理 审 判员 陈凌锋代理 审 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