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冯孝强与李新明、王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孝强,李新明,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32-2号申请执行人冯孝强,男,1967年3月27日出生,回族,高唐县伊斯兰教北关清真寺教长,住高唐县天齐庙小区。被执行人李新明,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高唐县明顺棉业有限公司经理,住高唐县明顺棉业有限公司院内。被执行人王强,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高唐县清平镇陈井村。申请执行人冯孝强与被执行人李新明、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3)高民一初字第1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孝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王强下落不明,经查询两被执行人房产,发现被执行人李新明名下有一处房产已被本院查封,本案对该房产依法予以轮候查封,经查询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196140元均未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两被执行人其他线索后,可依据本裁定恢复该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3)高民一初字第1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凡章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善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