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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刑执字第1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周武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1439号罪犯周武。现押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湖南省桃江县���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一日作出(2009)桃刑初字第3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武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周武非法所得赃款人民币33000元,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过程中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服刑期至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5年5月5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提出,罪犯周武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13年、2014年各科成绩考核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15年2月底,共获考核分116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年终总结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认定罪犯周武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周武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武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服刑期至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审判员  覃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