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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陈祖灿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祖灿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9刑初16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祖灿,男,l973年4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经常居住地重庆市万盛经济开发区。2016年4月12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取保候审在家。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川检刑诉〔2016〕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祖灿犯贪污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凌云、被告人陈祖灿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祖灿伙同原重庆市南川区XXXXX局(以下简称南川区XX局)XXXX科科长黄某(已判刑),以重庆市南川区XX煤矿(以下简称XX煤矿)失业职工名义,骗取国家失业保险金131970元予以私分,陈祖灿从中分得6929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2009年11月,陈祖灿经营的XX煤矿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闭。2010年11月左右,黄某与陈祖灿共谋,由陈祖灿伪造顺利煤矿33名职工申领失业保险金资料,黄某负责让该33人的申领资料通过审核并冒充职工签字领取失业保险金银行卡,骗取失业保险金共同私分。黄某与陈祖灿共谋后,陈祖灿安排原XX煤矿会计周某1伪造了陈某1、雷某某、陈祖灿、杨某1、胡某1、胡某2、周某2、张某1、张某2、鲜某1、鲜某2、周某3、周某4、鲜某3、张某3、封某、韦某1、杨世义、韦某2、张某4、罗某某、刘某某、张某5、曹某某、霍某某、滕某某、李某某、卓某1、唐某某、卓某2、周某1、魏某某、张某6等33名失业人员名下的失业保险金申领资料,交至失业保险科申领失业保险金。黄某明知该33人的申领资料系伪造,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仍利用其职务之便以该33人名义办理了失业保险金和33张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中国银行卡,该33人名下失业保险金共计131970元。陈祖灿从中分得6929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祖灿已退清赃款人民币69290元。被告人陈祖灿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系从犯、坦白,应受刑罚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祖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立案决定书、同案人黄某的主体身份证明材料、失业保险相关文件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相关资料、银行账户明细、会计凭证,同案人黄某的供述,被告人陈祖灿的退赃收据,证人杜某、陈某1、雷某某、杨某1、胡某1、胡某2、周某2、张某1、张某2、鲜某1、鲜某2、周某3、周某4、鲜某3、张某3、封某、韦某1、杨某某、韦某2、张某4、罗某某、刘某某、张某5、曹某某、霍某某、滕某某、李某某、卓某1、唐某某、卓某2、周某1、张某6等多人的证言,到案经过,被告人陈祖灿的供述及户口信息等证据在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祖灿伙同重庆市南川区XX局XXXX科负责人黄某,利用黄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负责审查办理失业保险金、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款的职务便利,采取伪造单位职工失业保险资料、虚构申领等手段,共同套取国家失业保险金131970元,个人从中分得69290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祖灿伙同他人贪污的是失业人员保险金、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款,属于救济特定款物,共同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陈祖灿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其退清了全部赃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祖灿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追缴被告人陈祖灿所获赃款69290元,上缴国库(已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文华人民陪审员  罗富贵人民陪审员  冯道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