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商初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章叔宏与迟守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1049号原告章叔宏。被告迟守震。原告章叔宏与被告迟守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章叔宏于2015年5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迟守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叔宏撤回对被告迟守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8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554元,由原告章叔宏负担。审判员 姜玉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立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