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即商初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章叔宏与迟守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1049号原告章叔宏。被告迟守震。原告章叔宏与被告迟守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章叔宏于2015年5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迟守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叔宏撤回对被告迟守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8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554元,由原告章叔宏负担。审判员  姜玉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立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