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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天津市腾顺达商贸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市腾顺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催字第2号申请人天津市腾顺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忠明,该公司销售部经理。申请人天津市腾顺达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1040005225328069,出票日为2014年10月14日,到期日为2015年4月14日,出票人为唐山国丰钢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银行河北省唐山市丰南支行,收款人唐山达丰焦化有限公司,金额为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津市腾顺达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子良代理审判员  杨立鑫代理审判员  王淑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慧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