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3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月明故意伤害罪,张月明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3244号罪犯张月明,现在广西中渡监狱服刑。广西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9日作出(2010)来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月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8年12月29日起至2027年12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16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4月29日减作出(2013)柳市中刑执字第311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月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刑期至2026年5月28日止。执行机关广西中渡监狱于2015年4月24日以(2015)减字第278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月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张月明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月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获奖励分123.08分;获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张月明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月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月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24年12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红审 判 员 熊立群代理审判员 段 静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