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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蓝锋与赵孔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锋,赵孔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273号原告蓝锋,男,汉族,住广西博白县,公民身份号码:×××0536。被告赵孔钿,男,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公民身份号码:×××0294。委托代理人吴黎茗、彭婉菁,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区建能。委托代理人邓健,该公司职员。原告蓝锋与被告赵孔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蓝锋诉请如下:1、被告赵孔钿赔偿原告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000元、护理费6000元、误工费15000元、伤残赔偿金198540.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赡养费36077.4元,以上合计281617.7元;2、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简称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赵孔钿答辩如下:1、对于事故事实我方无异议。2、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异议如下:对伙食补助费有异议,根据原告的病历显示,原告两次住院共45天,所以应按50元/天标准45天计算,因为我方已为原告支付伙食费200元,所以我方仅同意赔偿2050元;对护理费有异议,根据我方提供的护理费票据可以显示,我方已支付了8天的护理费,所以还应计算剩下的37天,并应按70元/天标准计算;对于误工费,因原告未提供可以证明工资标准的证据,所以我方对此不予认可,且原告计算的误工时间并无事实依据;对于残疾赔偿金应按十级伤残的城镇标准计算为65197.4元;对于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未提供有关原告母亲生育子女情况的证据,所以我方无法核实原告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为多少;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过高,请法院酌定。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查明如下相关事实:2014年5月30日23时50分许,赵孔钿饮酒后驾驶粤y×××××号车辆行驶至松岗××路新社路口时,与由蓝锋驾驶的粤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蓝锋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赵孔钿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蓝锋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次日,原告被送到佛山市南海经济开发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同年6月5日出院,共住院5天。出院诊断:双侧跟骨粉碎性骨折;左胸腹壁挫伤。原告于2014年6月6日至7月16日于南海经济开发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40天,产生该期间护理费3080元。出院诊断:双侧跟骨粉碎性骨折;全休10-12周,加强营养。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于2015年3月27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鉴定原告为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前,原告蓝锋已连续在佛山地区居住一年以上,原告于事故发生前一个月已经离职。原告的母亲秦修清共生育包括原告在内的子女五人,其中一人已故,于原告定残之日为82岁。原告父亲已于事故发生前死亡。原告明确不主张医疗费、鉴定费、拐杖费的赔偿权利。被告赵孔钿驾驶的肇事车辆于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处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购买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被告赵孔钿赔偿原告的伙食费200元、护理费560元,该款原告并未予诉请中予以减扣。本院认为,原告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87024.6元均属交强险各赔偿项目,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于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予原告。原告诉请超出本院核准范围的,本院不予以支持。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于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87024.6元予原告蓝锋;二、驳回原告蓝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62.13元,原告已预交,分别由原告蓝锋负担1911.39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负担850.74元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予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雅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晓巍附表:损失项目原告主张被告答辩本院核定损失核定理据1住院伙食补助费6000元有异议4300元原告共住院45天,每天100元标准计算,扣减被告已赔偿的200元,尚应获得4300元。2护理费6000元同上2870元原告共住院45天,其中40天实际产生护理费3080元,余下5天每天70元标准计算,合计为3430,扣减被告已赔偿的560元,尚应获得2870元3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480158元同上68210.6元1、残疾赔偿金:65197.4元;2、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母亲尚应包括原告在内的子女四人共同抚养5年,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为24105.6÷4×10%×5=3013.2元。4误工费15000元同上6644元原告于事故发生前已离职,原告并未能提供事故发生时所从事的工作及行业,故对其误工损失标准按佛山最低工资标准1510元/月计算,对误工时间根据医嘱计算为132天。5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同上5000元酌定。合计87024.6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