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路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首支行与张大伟、安徽省莱茵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首支行,张大伟,安徽省莱茵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界执字第005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首支行。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人民路285号组织机构代码:85227263-9负者人:徐威,行长被执行人张大伟,男,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执行人安徽省莱茵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光新,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4)界民一初字第015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但被执行人张大伟安徽省莱茵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大伟、安徽省莱茵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2272.8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应学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