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破(预)终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家鑫与江苏伊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家鑫,江苏伊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破(预)终字第00001号上诉人(原审申请人)李家鑫。委托代理人王元伦,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礼伟,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江苏伊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工业城经十八路西。法定代表人郑泽楷,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李家鑫因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连破(预)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受理后,上诉人李家鑫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家鑫撤回上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一条,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家鑫撤回上诉。审 判 长 李道丽审 判 员 陈志明代理审判员 杨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缪 芳 来源:百度“”